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自实施,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我校且无固定工资收入并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国家拨付,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分10个月按每月600元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进行调整。
第四条 学院在首次发放前依据档案及相关材料对研究生的资助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并提交佐证材料。学院核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五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及资助。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做出调整:
1.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入学或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
2.研究生退学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的,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3.研究生公派出国、合作交流等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4.研究生在学期间更改为定向培养或转出人事档案的,自变动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5.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之日起发放;
6.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停止发放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及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施行,由计划财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